第609章 案后权衡定风波(3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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压力则在于,这“酌情”二字,看似给了灵活处置的空间,实则要求他们必须具备高超的政治智慧和微妙的平衡能力,既要让该受惩罚的人付出代价,以儆效尤,又要避免触动太多人的根本利益,引发新的动荡。

有了这道旨意作为尚方宝剑,三司的审理与追查工作,方向陡然清晰,节奏也迅速加快。

对于佟国维、隆科多及其核心党羽的审判,没有丝毫悬念。

证据确凿,供词完整,三司很快便拟定了判决:佟国维、隆科多等主犯,以“大逆”论处,家产悉数抄没,族人按旨处置。

其余直接参与谋划、投毒、传递消息的要犯,依律判处斩立决或绞监候。

这些判决很快得到了康熙的朱批核准,只待秋后便执行。

真正的难点和焦点,在于对那些“关联财物与人事”的处理。

三司主官召集精干吏员,根据皇上的旨意精神,迅速制定了一套详细的“区分”标准。

首先,是彻查资金流向。

凡有确凿证据表明,佟家利用其权势,以非法手段如强占、勒索、与官员勾结垄断等获取的产业、田地、商铺,无论现在登记在谁名下,或与谁有合作,一律追缴抄没,相关涉案人员按律究办。

其次,是厘清“正常”经济往来。

对于那些有正规契约、合乎市价、且与谋逆案无直接关联的借贷、质押、合股经营等,则采取“限期清偿上缴”的方式。

三司会同户部,紧急评估了这些产业、货物的市价,然后向相关涉事王府、宗室、官员发出正式文书,明确列出其与佟家往来的具体项目、折算金额,以及上缴国库或抵充罚没的最后期限。

措辞虽然客气,但意思很明确:钱或等值物必须吐出来,但可以给你时间,也不深究你当初为何与佟家往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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